王学国、韩宝森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6执恢3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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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恢3748号案件名称
王学国、韩宝森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学国;韩宝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6执恢3748号王学国、韩宝森:王学国与韩宝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000.00元。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王学国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1)滨港民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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