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太国、谢家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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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763号案件名称
郭太国、谢家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郭太国;谢家林;孙成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763号原告:郭太国(小名郭二春),男,穿青人,1970年09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谢家林,男,汉族,1967年12月05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孙成文,女,汉族,1968年02月17日出生,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郭太国与被告谢家林、孙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郭太国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太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慧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岳廷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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