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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太国、谢家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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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763号
  • 案件名称

    郭太国、谢家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郭太国;谢家林;孙成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763号原告:郭太国(小名郭二春),男,穿青人,1970年09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谢家林,男,汉族,1967年12月05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孙成文,女,汉族,1968年02月17日出生,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郭太国与被告谢家林、孙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郭太国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太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慧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岳廷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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