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304刑初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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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刑初463号案件名称
谭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谭韬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304刑初463号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韬,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湘潭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因吸食毒品,2021年6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21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年6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刑诉[2021]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韬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由审判员彭曲艳独任审判,书记员裴千榕担任法庭记录,于2021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卫东、检察员助理李石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28日晚上,吸毒人员武某某找被告人谭韬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下同),并通过曾某转账2100元给被告人谭韬。被告人谭韬收钱后微信转账2000元给“老刘”(在逃)并在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和谐小区找“老刘”拿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谭韬从中分出约价值200元的毒品,随后被告人谭韬在湘潭市岳塘区东方名苑门口以丢包的方式将剩余的毒品交给伍某某。被告人谭韬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韬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韬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谭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8日,吸毒人员武某某找被告人谭韬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下同),并承诺给被告人谭韬300元好处费。武某某通过曾某转账2100元给被告人谭韬。被告人谭韬收钱后微信付款2000元给“老刘”(在逃)并在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和谐小区找“老刘”拿了0.7克左右的冰毒和一粒麻古,被告人谭韬从中分出约价值200元的毒品,随后在湘潭市岳塘区东方名苑门口以丢包的方式将剩余的毒品交给伍某某。被告人谭韬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韬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谭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以内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彭曲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潘晶莹书 记 员 裴千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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