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彩林、胡多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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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660号案件名称
李彩林、胡多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彩林;胡多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660号申请执行人:李彩林,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胡多喜,男,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执行人李彩林与被执行人胡多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17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彩林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0000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350元(未交纳),未执行标的额30000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彩林于当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660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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