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作君、黄舒平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恢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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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恢544号案件名称
范作君、黄舒平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范作君;黄舒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恢544号申请执行人:范作君,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黄舒平,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范作君与被执行人黄舒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吉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原告将吉B17141号奥拓汽车退还给被告,被告将该车款47000元返还给原告。”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吉0283执恢544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日,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网络查询并核实;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线下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土地、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本院认为,此案属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3执恢5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杰审判员 袁明生审判员 刘大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攀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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