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芳芳与谢拴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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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745号案件名称
纪芳芳与谢拴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纪芳芳;谢拴狗;谢拴狗;纪芳芳;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474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晓山,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谢栓狗,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112155814。被执行人:纪芳芳,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40117582X。被执行人:谢富祥,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002285815。被执行人:谢玉兵,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803205817。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栓狗、纪芳芳、谢富祥、谢玉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 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7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生效,2021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9月4日起按照逾期月利率15.21‰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及截至2019年9月3日已产生的利息91231.73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3170元;但被执行人谢栓狗、纪芳芳、谢富祥、谢玉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谢栓狗、纪芳芳、谢富祥、谢玉兵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及对被执行人谢栓狗、纪芳芳、谢富祥、谢玉兵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谢栓狗的银行账户存款1929.57元共计1929.57元,将款项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借款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47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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