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火财、袁伟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1执97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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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1执9777号之一案件名称
钟火财、袁伟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钟火财;袁伟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1执97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火财,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傅杰顺,系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乐山,系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伟东,男,1971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申请执行人钟火财与被执行人袁伟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粤19民终36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袁伟东应向申请执行人钟火财偿还本金43439465.68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403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伟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袁伟东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二)于2021年8月18日已依法委托了兴宁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袁伟东名下兴府林证字(2016)第2016008号、兴府林证字(2016)第2016011号、兴府林证字(2016)第2016010号、兴府林证字(2016)第2016009号所在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查封期限为叁年。并已委托兴宁市人民法院处理被执行人袁伟东的财产。于2021年6月3日依法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袁伟东名下粤B×××**号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由于该车辆下落不明且本案为轮候查封,故本案暂无法处理。如需续封,你方应在查封期限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钟火财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971执97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抒 航审判员 司徒卓鹏审判员 曹 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袁 梓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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