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晨、郭大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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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执1929号案件名称
蒋晨、郭大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蒋晨;郭大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1929号申请执行人:蒋晨,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郭大军,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申请执行人蒋晨与被执行人郭大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481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481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梓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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