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丰彩超市黄桥加盟店、澧县金飞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初2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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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初2143号案件名称
澧县丰彩超市黄桥加盟店、澧县金飞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澧县丰彩超市黄桥加盟店;澧县金飞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民初2143号原告:澧县丰彩超市黄桥加盟店,住所地:湖南省澧县。经营者:黄丽蓉。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先国,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澧县金飞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法定代表人:金德胜。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先文,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澧县丰彩超市黄桥加盟店与被告澧县金飞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澧县丰彩超市黄桥加盟店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澧县丰彩超市黄桥加盟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澧县丰彩超市黄桥加盟店负担。审 判 员 刘庆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赵登前书 记 员 赵泓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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