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康、王某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02民初2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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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民初2970号案件名称
王某康、王某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某康;王某岩;阜新市海州区世豪货运站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02民初2970号原告:王某康,男,1970年4月25日生,蒙古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齐玉阳,辽宁观策(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岩,男,1985年6月24日生,汉族,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阜新市海州区世豪货运站,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二轻局院内库房。经营者:王依,女,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清河门区.委托代理人:程海林,辽宁法随律师事务律师。原告王某康与被告王某岩、阜新市海州区世豪货运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立案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康撤诉。案件受理费358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赫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哲书 记 员 周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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