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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黔康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424执640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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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24执640号之五
  • 案件名称

    李黔康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黔康
  • 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424执640号之五被执行人:李黔康,男,汉族,1963年12月06日生,住关索镇。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黔康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黔康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111.9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黔康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聂威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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