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侯天彪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恢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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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恢219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侯天彪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侯天彪;杨超琼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恢219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易知,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侯天彪,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杨超琼,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天彪、杨超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原执行案号:(2020)湘0724执635号,于2020年9月17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执行依据为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5)常鼎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侯天彪、杨超琼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侯天彪、杨超琼有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4日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侯天彪、杨超琼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侯天彪、杨超琼银行存款进行扣划,现双方当事人已就该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示该案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4执恢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朝林审 判 员 朱大星审 判 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巧书 记 员 徐 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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