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康康、韩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8民初6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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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8民初6045号案件名称
苗康康、韩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苗康康;韩新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8民初6045号原告:苗康康,男,汉族,1990年4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新,天津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新华,男,汉族,1964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康康与被告韩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苗康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雪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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