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与吴小波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6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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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执16518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与吴小波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吴小波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6执1651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方晨,行长。被执行人:吴小波,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小波的本院(2021)沪0106民初16018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措施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民初16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周广元审判员 刘晓立书记员 李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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