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杰,杨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5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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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5民初5335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杰,杨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杰;杨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5民初5335号 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1675811Y。法定代表人:曾军,董事长。被告:刘杰,男,汉族,1991年12月4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杨平,男,汉族,1967年12月30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杰、杨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由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海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田小波书 记 员 陈 辉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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