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娟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9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986号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娟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娟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98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娟子,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娟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娟子2021年9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4执9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鄢澧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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