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炳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2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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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2972号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炳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炳忠;孙德超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2972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法定代表人:薛勇,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国,南赵扶信用社副主任。被告孙炳忠,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孙德超,男,1991年2月6日生,汉族,住大城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5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小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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