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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宪元、长春市金圣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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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110号
  • 案件名称

    刘宪元、长春市金圣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宪元;长春市金圣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刘宪元,男,住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长春市金圣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湖西路333号长影世纪村6号楼1107号。法定代表人:张亚杰,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宪元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金圣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1230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长春市金圣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刘宪元货款200,000.00元;二、原告刘宪元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205.00元,由原告刘宪元负担;四、其他无争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0.0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1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闫 涵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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