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念洗、王仿磊等陈贵龙、王红波、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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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893号案件名称
王念洗、王仿磊等陈贵龙、王红波、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念洗;王仿磊;陈贵龙;王红波;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念洗,男,1975年1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仿磊,男,1985年3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贵龙,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原审被告:王红波,男,1981年3月13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原审被告: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开发区五彩湾工业园(彩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二区6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守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王念洗、王仿磊因与被上诉人陈贵龙、原审被告王红波、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7民初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念洗、王仿磊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法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念洗、王仿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洪彪审判员 闫旭审判员 董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雷苑媛书记员 于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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