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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亭、阿不都瓦哈甫哈帕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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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723执463号
  • 案件名称

    李顺亭、阿不都瓦哈甫哈帕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顺亭;阿不都瓦哈甫哈帕尔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李顺亭,男,1956年5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执行人:阿不都瓦哈甫哈帕尔,男,1989年9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顺亭与被执行人阿不都瓦哈甫哈帕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0,424元,未执行标的额50,424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阿不都瓦哈甫哈帕尔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保险等财产进行查询后,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进行冻结。本院前往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温泉县不动产中心对阿不都瓦哈甫哈帕尔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笔录,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操作。故此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定条件。被执行人阿不都瓦哈甫哈帕尔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723民特61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克巴依尔审判员    葛尔珈斯迪巴努  胡拉木审判员    巴音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乌德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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