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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王某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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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30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王某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王某某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3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故申请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1执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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