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仁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0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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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088号之一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仁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仁红;朱恩云;刘仁乔;阚道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0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全椒县椒陵大道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27956733Q。法定代表人:方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仁红,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恩云,女,1978年0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仁乔,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阚道明,男,1974年04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仁红、朱恩云、刘仁乔、阚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为202275.5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椒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4执20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戴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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