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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泰基置业有限公司、尹磊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41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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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41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仙桃泰基置业有限公司、尹磊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桃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仙桃泰基置业有限公司;尹磊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4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仙桃泰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复州花园36号楼2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韩利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尹磊,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申请执行人仙桃泰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鄂9004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财付通帐户、查封其名下仙桃市解放东路与昌升路交汇处(沔洲中学东测)沔阳洲花园1号楼3单元302室房屋。经查,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无车辆、其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能清偿债务,其房屋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磊审判员 彭彩云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杨 琪书记员 张嘉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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