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金诚汽车租赁行、孙忠元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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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221号案件名称
织金县金诚汽车租赁行、孙忠元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织金县金诚汽车租赁行;孙忠元;李艳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221号原告:织金县金诚汽车租赁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安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4MA6ENXTK4Q。经营者:庞成碧。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杰,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忠元,男,1981年9月22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李艳,女,1979年1月1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织金县金诚汽车租赁行与孙忠元、李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织金县金诚汽车租赁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织金县金诚汽车租赁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织金县金诚汽车租赁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织金县金诚汽车租赁行负担。审判员 彭慧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岳廷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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