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凯凌车配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4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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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4969号案件名称
常州市凯凌车配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常州市凯凌车配有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4969号原告:常州市凯凌车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恽文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华,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波,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任可翔。原告常州市凯凌车配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常州凯凌车配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州市凯凌车配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田 震法官助理 陈寅雪书 记 员 陈寅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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