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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中、刘立稳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722财保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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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2财保22号
  • 案件名称

    郭元中、刘立稳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寿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郭元中;刘立稳;宋枚生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财保22号申请人:郭元中,女,194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雅晴,湖南华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立稳,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申请人:宋枚生,男,194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申请人郭元中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立稳、宋枚生的银行存款各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立稳、宋枚生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郭元中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元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郭元中对被申请人刘立稳银行存款200000元及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二、准许申请人郭元中对被申请人宋枚生银行存款200000元及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郭元中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陈静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龚慧慧书 记 员 冯 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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