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亚兰、罗若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82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执821号之一案件名称
吴亚兰、罗若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吴亚兰;罗若宾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1执8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亚兰,女,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罗若宾,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申请执行人吴亚兰与被执行人罗若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的(2021)湘0621民初4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若宾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亚兰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罗若宾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文书,2021年8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文书。于2021年8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罗若宾有12个银行账户,总计179.58元。于2021年8月12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情况,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岳阳县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经向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罗若宾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日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告知其本案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2,000元,未执行到位。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雄文审 判 员 汤满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许华明书 记 员 孙梦兰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陆美秀、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7民终3055号 下一篇 王丽英、田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760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