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美、张秀华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7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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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7141号案件名称
张秀美、张秀华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秀美;张秀华;张秀娟;张秀芳;张秀波;张福岩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7141号原告:张秀美,女,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张秀华,女,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张秀娟,女,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张秀芳,女,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张秀波,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瓦房店市。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淑艳,女,系大连市普兰店区正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张福岩,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丽华,女,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系被告配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寿懿,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系被告儿子。原告张秀美、张秀华、张秀娟、张秀芳、张秀波与被告张福岩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秀美、张秀华、张秀娟、张秀芳、张秀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剑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金雪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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