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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碧、饶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23执恢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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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执恢273号
  • 案件名称

    陈志碧、饶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邻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志碧;饶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23执恢273号申请执行人:陈志碧,女,1972年01月18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饶飞,男,1987年11月25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申请执行人陈志碧与被执行人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志碧依据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623民初515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饶飞支付66320.45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饶飞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仅有存款(包括网络资金)3910.96元,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对被执行人饶飞银行存款账户进行限额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依法予以扣划3910.9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保险等登记信息。通过向邻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饶飞有登记的不动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饶飞名下有车牌号为川XC××××号的力帆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登记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饶飞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实施法律规定禁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并依申请执行人陈志碧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饶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执行到位3910.96元,已转付申请执行人陈志碧。至此,申请执行人陈志碧仍有债权62409.49元及利息未实现。本院将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陈志碧通报后,申请执行人陈志碧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进入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库进行管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廖梦姣审 判 员  姚超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邓鸿波书 记 员  陈家庆书 记 员  梁 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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