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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左旗玛拉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斯文苏荣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6执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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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726执431号
  •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左旗玛拉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斯文苏荣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新巴尔虎左旗玛拉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斯文苏荣;格日乐图雅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26执431号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玛拉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中央街。法定代表人:郝永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海燕,内蒙古智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斯文苏荣,男,1974年01月2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格日乐图雅,女,1981年06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6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斯文苏荣、格日乐图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斯文苏荣、格日乐图雅向申请人新巴尔虎左旗玛拉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给付8478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斯文苏荣、格日乐图雅送达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2.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斯文苏荣、格日乐图雅财产情况,其无财产可供执行;3.2021年5月6日从新巴尔虎左旗房地产管理局调查房产,被执行人斯文苏荣、格日乐图雅无财产可供执行;4.2021年5月6日从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巴尔虎左旗管理部依法调查公积金账户,被执行人斯文苏荣、格日乐图雅无财产可供执行;5.2021年5月6日从新巴尔虎左旗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调查不动产,被执行人斯文苏荣、格日乐图雅无财产可供执行;6.2021年5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斯文苏荣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账号:62×××70)内存款85953元以及按年利率24%给付2019年4月16日起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目前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7.2021年5月14日依法查询生产生活情况,被执行人斯文苏荣、格日乐图雅无机械设备;8.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玛拉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9.2021年9月22日发出限高令。本案实现0元债权,尚有84781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玛拉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斯文苏荣、格日乐图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树 林审判员 萨其如拉审判员 呼和巴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萨 如 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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