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赵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5民初2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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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5民初2928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赵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5民初292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5月5日,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赵某,男,汉族,生于1995年5月13日,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97年5月17日,住河南省。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王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1年9月13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冯云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郭儒臻书 记 员 杨琰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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