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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君与廖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01民初12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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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1民初12433号
  • 案件名称

    李柏君与廖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柏君;廖星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01民初12433号 原告:李柏君,男,199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廖星宇,男,199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李柏君与被告廖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柏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星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柏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00元及利息1392元共计7192元(现变更为: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2020年3月27日以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借款75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并承诺两个月内还清,被告于第二日向原告偿还了1700元后就杳无音信。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都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廖星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27日,廖星宇向李柏君借款7500元,并给李柏君出具《借条》一张,同时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每月还款3750元,两个月还清;如果超出两个月未还完,按剩余的金额20%作为每一个月的利息;如果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次日,廖星宇偿还借款1700元,余下5800元至今未予偿还而引起纠纷。庭审中,李柏君变更诉讼请求为只要求廖星宇偿还借款本金5800元。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廖星宇出具的借条证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廖星宇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对李柏君要求廖星宇偿还借款5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星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柏君借款本金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廖星宇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崔晓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翼龙书 记 员  牟  丹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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