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桂平、浏阳市利丰仓行贸易商行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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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761号案件名称
邓桂平、浏阳市利丰仓行贸易商行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邓桂平;浏阳市利丰仓行贸易商行;王时光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761号申请执行人:邓桂平。被执行人:浏阳市利丰仓行贸易商行。经营者:王时光。被执行人:王时光。申请执行人邓桂平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利丰仓行贸易商行、王时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3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利丰仓行贸易商行、王时光银行存款13608元(其中申请执行费、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 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显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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