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立群、王福君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424执17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424执1736号案件名称
董立群、王福君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柘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董立群;王福君;张霖;陈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豫1424执1736号张霖、陈莉:我院受理的你与董立群、王福君合同纠纷一案,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424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立群、王福君于2021年0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按照(2021)豫1424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收到报告财产令,还应当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你予以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以及录入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请将案款汇入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柘城支行账户名称:柘城县人民法院账号:41×××58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谢洁梅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16636号 下一篇 尚仙夫、华允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04执3615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