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芳、阿达勒古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1执恢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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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01执恢221号案件名称
李俊芳、阿达勒古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塔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俊芳;阿达勒古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1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芳,女,1958年5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告:阿达勒古丽,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申请执行人李俊芳与被执行人阿达勒古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的(2020)新4201民初1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俊芳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阿达勒古丽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3,00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395元,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阿达勒古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在2021年2月26日、2021年3月1日通过塔城市房地产交易所、塔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阿达勒古丽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7月14、2021年9月25日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阿达勒古丽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阿达勒古丽有银行存款,但存款余额不足支付本案案款。支付宝、财付通、网银虽有开户,但账户无余额。 4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阿达勒古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 5.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35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标的29,500元未能执行。 6.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阿达勒古丽所在社区进行了现场走访,据被走访对象反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阿达勒古丽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阿达勒古丽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俊芳明被执行人阿达勒古丽名下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李俊芳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阿达勒古丽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海磊审判员 马迪审判员 白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特流别克书记员 热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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