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与李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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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3812号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李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袁某某;李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812号原告:袁某某,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 被告:李某,男,1986年6月2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李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李某已经将赔偿款1000.00元给袁某某,袁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邵云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白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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