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吉英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5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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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5945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吉英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吉英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594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45910F。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晨,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吉英,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于吉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隽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家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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