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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云富与段云富等追偿权纠纷执行段云富终结裁定书(2021)陕0802执3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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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3631号
  • 案件名称

    段云富与段云富等追偿权纠纷执行段云富终结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段云富;段云富;榆林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02执3631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法定代表人:高忠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段云富,男,1973年5月82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云富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802民特57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云富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支付银行按揭贷款55826.0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30元。但被执行人段云富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依法扣划了21154元,现下欠34672.05元,被执行人段云富保证于2021年8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4672.05元;于2021年9月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万元;于2021年10月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万元;于2021年11月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万元后该案执行完毕。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上述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苗二牛、屈喜平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36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刘庆勃审  判  员   郑  硕  二0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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