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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孟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2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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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263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孟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孟某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2632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负责人:陈大鹏,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纳、胡皎霖,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孟某,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审理的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申请人孟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孟某银行存款156591.1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其自有资产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孟某银行存款156591.1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03元,由被申请人孟某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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