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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恒远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湖南携众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1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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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1595号
  • 案件名称

    吉首市恒远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湖南携众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吉首市恒远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湖南携众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张晓琳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1595号原告:吉首市恒远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峒河办事处环城东路(市一中后)。法定代表人:沈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军,湘西自治州吉首武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携众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91号铂金大厦2206号。法定代表人:张晓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柳洁,系湖南携众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晓琳,女,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吉首市恒远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携众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张晓琳(以下简称被告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首市恒远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吉首市恒远通信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娄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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