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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国华、曾建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1027民初1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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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1027民初1748号
  • 案件名称

    熊国华、曾建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金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熊国华;曾建平;江西毅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27民初1748号原告:熊国华,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告:曾建平,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被告:江西毅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临路4号。法定代表人:胡松毅。原告熊国华与被告曾建平、江西毅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熊国华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熊国华负担。审判员 吴 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丽华—1—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27民初1748号原告:熊国华,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告:曾建平,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被告:江西毅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临路4号。法定代表人:胡松毅。原告熊国华与被告曾建平、江西毅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熊国华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熊国华负担。审判员 吴 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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