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邱俊芬、曾从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321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321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邱俊芬、曾从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邱俊芬;曾从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3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俊芬,女,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曾从江,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06民初59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邱俊芬申请执行曾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67171元及利息,执行费390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管所、法院“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隆昌市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曾从江名下有位于隆昌市(权证号:隆房权证监字第0××2号、隆国用(99)字第4××9号,建筑面积32.29平方米)商铺一套,被执行人曾从江与案外人共同共有位于隆昌市(权证号:隆房权证监字第0××5号、隆国用(99)字第4××9号,建筑面积168.82平方米)住房一套,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9月8日,本院向首封法院隆昌市法院递交了参与分配函。被执行人名下仅零星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基金、无理财产品、股权、债权、保险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宇航审判员  刘福猛审判员  毛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虹睿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