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4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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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469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某、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某;宋某某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4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某与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清偿欠款2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3元、执行费33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某某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存款2959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新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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