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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萍与李培中,陈荔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5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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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5112号
  • 案件名称

    范萍与李培中,陈荔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范萍;李培中;陈荔珊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5112号原告:范萍,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李培中,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陈荔珊,女,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范萍诉被告李培中、陈荔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范萍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萍撤诉。                          审  判  员    邓忠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严岩    书 记 员    向育松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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