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萍与李培中,陈荔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5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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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5112号案件名称
范萍与李培中,陈荔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范萍;李培中;陈荔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5112号原告:范萍,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李培中,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陈荔珊,女,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范萍诉被告李培中、陈荔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范萍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萍撤诉。 审 判 员 邓忠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严岩 书 记 员 向育松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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