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宜峰、曾金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4执68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124执682号之一案件名称
包宜峰、曾金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马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包宜峰;曾金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4执6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包宜峰,男,1964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马山县。被执行人曾金英,女,1971年05月07日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申请执行人包宜峰与曾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124民初9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金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包宜峰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包宜峰与被执行人曾金英于2021年9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桂0124执6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梦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