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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宜峰、曾金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4执6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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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24执68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包宜峰、曾金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马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包宜峰;曾金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4执6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包宜峰,男,1964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马山县。被执行人曾金英,女,1971年05月07日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申请执行人包宜峰与曾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124民初9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金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包宜峰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包宜峰与被执行人曾金英于2021年9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桂0124执6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梦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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