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少云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湘08司惩复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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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司惩复2号案件名称
邓少云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复议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邓少云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21)湘08司惩复2号复议申请人:邓少云,男,1969年2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复议申请人邓少云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的(2021)湘0802执288号之一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邓少云提出,请求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执288号之一决定书,免除对复议申请人的罚款。事实和理由:1、申请人在积极配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行,但因申请人身体状况极差,难以立即执行到位;2、申请人已对(2020)湘0802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申请人为合法占有该房产,张文生取得该房产产权具有较大瑕疵。特向本院申请复议,免除对申请人的罚款。本院审查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决定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湘0802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张贴公告,责令申请人(被执行人)邓少云在2021年4月20日之前自行腾让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1栋3单元802号房屋,到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但邓少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严重损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于邓少云复议称身体原因不能如期腾让房屋,不是法定事由,亦未得到一审法院延期腾让的批准;另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停止原民事判决的执行。综上,一审法院决定对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进行罚款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驳回邓少云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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