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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月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39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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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39号之九
  • 案件名称

    崔月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崔月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539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崔月爱,女。被执行人:卫俊奇,男。本院在执行崔月爱与卫俊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卫俊奇有财产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卫俊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卫俊奇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TAY031EL023018的保险10477.8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振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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