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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强、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1民初5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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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民初5621号
  • 案件名称

    黄强、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黄强;蒋国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1民初5621号原告:黄强,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告:蒋国军,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原告黄强与被告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黄强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强负担。审判员  彭乃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绍鸿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1民初5621号原告:黄强,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告:蒋国军,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原告黄强与被告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黄强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强负担。审判员  彭乃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绍鸿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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