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中威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尊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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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835号案件名称
杨凌中威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尊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凌中威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尊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835号原告:陕西尊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GARC9M。法定代表人:韩荣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凌中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86987614M。法定代表人:贾西京,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陕西尊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凌中威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尊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尊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青素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乐 书 记 员 徐泽华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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