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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加贯、莫木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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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952号
  • 案件名称

    覃加贯、莫木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覃加贯;莫木荣;黄海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952号申请执行人:覃加贯,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莫木荣,男,1974年12月0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黄海娟,女,1987年01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关于覃加贯与莫木荣、黄海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206民初32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莫木荣、黄海娟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加贯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标的为137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9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莫木荣、黄海娟共同所有位于柳州市7-2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建筑面积:140.28平方米】一套。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现因上述房产设置有两宗在先担保物权,担保金额共计850000元,且因涉案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本院无优先权对该房产处置变现。另,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黄海娟网络资金2872.54元,现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目前被执行人莫木荣、黄海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34127.46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上述房产处置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申请参与债权分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建平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蒋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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